创业板开板十年,三大税务风险最常见!
10月30日,创业板迎来开板十周年。
经过十年发展,创业板从无到有,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数据显示,截至11月5日,创业板上市公司数量从最初的28家发展到了777家,总市值也从十年前的1400亿元增长到了57605.65亿元。本报记者梳理了创业板发展十年来的一些数据后发现,创业板企业在取得喜人成果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常见的税务风险。专业人士提醒创业板企业,应结合上市以来在税务管理上的经验和教训,坚持守正创新,形成强有力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
制图 李一园
长期研究资本市场税收问题的税务专家姜新录分析,创业板上市公司大部分属于高新技术企业,产业主要聚集在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和生物医药行业,许多创业板上市公司还属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对大多数创业板企业来说,影响较大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以及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记者发现,一些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显示,其享受的税收优惠占净利润的比例较高,有的甚至高达30%。对此,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施志群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创业板企业在创新方面的投入较多,符合国家的政策引导方向。不过,施志群表示,这些创业板上市公司需要意识到这背后潜在的税务风险:一旦企业不能满足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应条件,当期利润将受到极大影响,这很有可能导致公司商誉受损、股价下跌。因此,对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来说,要建立起长效管理机制,将优惠管理作为日常税务管理的重点之一。
实践证明,加强日常税务管理,合规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对创业板企业的发展有重要影响。创业板上市公司Y公司就发布公告称,公司2018年全年利润较往年有所减少。究其原因,经公司财务部门内部测算,公司2016年、2017年和2018年三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没有达到规定的3%。经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公司2018年度不得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按25%税率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北京大力税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创始人郝龙航告诉记者,在国家减税降费的大环境下,创业板企业享受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需自主填报相应的优惠适用数据,这就对企业的税务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建议企业结合高新技术企业等资格的具体指标,开展日常经营活动和税务管理。
举例来说,企业要参考《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中的各项指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注意调控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等。
另外,企业一定要合规经营,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公司W公司2019年9月6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受到某市环保局3万元的罚款,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四条的规定,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公司补缴了已经享受的即征即退税款合计1398.78万元,同时交纳滞纳金225.04万元。可以看出,W公司因为环保问题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其他公司应当引以为戒。
记者梳理公开信息发现,重要股东内幕交易、短线交易、违规减持、股东违规占用资金等,成为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违规交易的主要问题。专业人士表示,这些违规交易背后,可能蕴含着一定的税务风险,需要企业警惕。
姜新录告诉记者,投资者开展创业板股票交易,在不同交易环节,根据投资者身份不同,适用的税收政策可能不同,需要关注的税务处理重点也不同:在持有环节,需要关注股息红利的税务处理;在转让环节,需要关注增值税及所得税纳税义务。
短线交易中的税务风险,不少创业板企业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纳税无忧网创始人唐守信告诉记者,短线交易,指上市公司股东将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唐守信分析,目前,对公司取得的短线交易收入应该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税法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毋庸置疑的是,短线交易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上市公司应将其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如果将其计入资本公积,也需要走内部流程,并需要会计政策的支持。“一些企业漏计这部分收入,显然是有税务风险的。”唐守信说。
郝龙航提醒企业,要关注股票交易的定价问题。例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上市公司协议转让的下限价格不能低于上一日收盘价的90%。在此情形下,企业需要按照相应规定,合规确认转让价格,并据此进行后续税务处理。
创业板上市公司如果发生股东占用资金的情形,还要合规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
唐守信告诉记者,现行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规占用公司资金,不得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除应限期返还外,还应向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对公司取得的资金占用费,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相应收入属于企业当期损益,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施志群则提醒企业,对员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也要高度重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施志群说,这意味着,如果自然人股东借用企业资金,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仍未归还资金,且该资金也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企业要关注是否需要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值得企业注意的是,企业投资者如果因开展违规交易,受到证监会罚款的,该罚款属于行政处罚,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制图 李一园
创业板企业重组交易总价值往往巨大,有些甚至高达数十亿元,再加上重组交易业务复杂,许多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对税收政策理解容易出现偏差,进而产生较高的税务风险。因此,企业在制定具体的重组方案时,就要充分考虑各方因素,并考虑是否满足相关鼓励并购重组的税收政策适用条件。
举例来说,企业可考虑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提前规划,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件)等规定,设计最优的涉税重组方案。郝龙航提醒,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对企业并不一定有利,这还需要交易方结合自身情况,在重组方案设计阶段做好协调沟通。
2019年8月,G上市公司发布重大风险提示公告称,公司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所涉及的自然人股东,尚未缴纳个人所得税1.8亿元,印花税75万元,严重违反了税收法规。上市公司可能面临被罚款的风险,对其现金流及日常运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姜新录告诉记者,上市公司开展资产重组,还需要关注印花税的计算申报,和所收购资产的计税基础确认问题。如果交易双方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由于存在计税基础的递延问题,上市公司需要准确确认所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计税基础,并合规进行账务处理和后续的纳税调整。
施志群说,上市公司收购有限公司自然人股权的,如涉及现金支付,应当注意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是否依法履行;如果是以发行股票方式参与交易的,应当关注自然人股东所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尤其是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额和如何适用五年分期纳税优惠等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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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19年11月8日B3版
原标题:开板十周年回头看——创业板:三大税务风险最常见
本报记者 覃韦英曌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易敏敏 (010)6193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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